
关于加强标底编制阶段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招标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水利部14号令的规定,开标时间为投标文件接收的截止时间。为适应此规定,标底编制阶段的监督与管理应在投标文件接收的截止时间前,为此,在标底的确定阶段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将派员监督与管理。
为提高与加强标底的编制质量,要求标底编制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造价工程师证或编审、编制证,并应在标底书上盖章。
以上望周知。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2002年3月11日